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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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