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