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护路产;

实施路政巡查;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