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级、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职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相关下级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用户应严格执行应急调度。 第七条 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各有关方面应妥善处置应急调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存在电力运行… 第八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发电能力、需求预测、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跨省跨区送电等因素,编制电力生产计划,以此计算电网安全… 第九条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管理关系开展应急调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在满足启动必要条件时,提出应急调度申请… 第十条 应急调度应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应急调度电力电量不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实施的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根据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请… 第十三条 在综合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应急调度等措施的基础上,若电力运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全国电力运行实际,立足保障民生用电和大电网安全,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