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发电能力、需求预测、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跨省跨区送电等因素,编制电力生产计划,以此计算电网安全裕度、平衡裕度,作为开展应急调度的边界。在保安全场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在保供应场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同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按照保安全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