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各有关方面应妥善处置应急调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存在电力运行安全风险,应立即停止应急调度,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力运行安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