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基本材料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专项材料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有不清晰或不准确的地方,所在地外汇局可要求提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