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八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八条 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2)。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