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