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