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下同)作为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