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下同)作为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