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