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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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