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过错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或者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过错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或者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