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年内发生2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执法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因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