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