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 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第九条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明确对应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服务内容,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评估机构、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及时支付赔款,主动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优化客户体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责任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公司业务及风险情况确定高风险业务标准和内部授权机制。高风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级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权限,实行动态调整,加强授权管控,强化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责任保险专业知识的产品开发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精算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满足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防范等需求。专业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精算、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制度,并可以根据险种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分摊标准,据实列支经营费用,不得将其他险种费用纳入责任保险核算。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功能完整、能够满足业务财务核算和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数据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零结案件、拒赔案件、特殊案件、追偿赔案等案件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强化案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控标准,制定风险预案。保险公司应当审慎承保高风险业务,并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相关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