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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果、赔付情况、保险服务开展情况、创新亮点、典型赔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

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

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