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对象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