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