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