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3. 第三章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