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