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