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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五、

五、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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