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