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