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关发现申报单位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问题,并且在两次要求其修改后仍未予改正的,监管机关可以废止该条款和费率,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一条款和费率。情节恶劣的,监管机关可给予下列处罚:
不受理该申报单位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责任书》,并责令其更换法律责任人;
暂停办理新险种备案6至12个月。
将该申报单位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未经监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申报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且审查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