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监管机关发现,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保险原则;
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主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事由。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保险原则;
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主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