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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险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监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该违规险种;

暂停办理新险种备案6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