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险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监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该违规险种; 暂停办理新险种备案6至12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