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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按照以下不同类型进行备案:

A类:

总公司申报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协议,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总公司申报的保险协议仅限于对特殊风险或标的的承保。若已存在现成的保险条款,则不得以保险协议方式承保。

被授权分公司申报的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应经其总公司批准,报派出机构备案。

被授权分公司不得申报主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协议。

B类:

保险机构因业务需要使用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标准条款,应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选择使用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标准条款。

C类:

被授权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开发的、已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向派出机构备案。备案分公司要求调整费率的,派出机构也可根据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并抄报中国保监会。

D类:

申报单位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时,应在保险单上标明原申报单位的名称。

总公司采用此类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被授权分公司采用此类保险条款和费率,向派出机构备案。

E类:

含有变更保险责任内容或责任免除内容的批单条款,由总公司申报的,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由被授权分公司申报的,应经总公司批准,报派出机构备案。

F类:

申报单位废止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向原监管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