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报单位报备A、B类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申请函;

《财产保险有效条款和费率备案表》(见附件一)或《财产保险废止条款和费率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

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保险标的最近三年的损失率、预定保险赔付率、预定各项管理费用及预定利润率,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确定依据;

法律责任书(见附件三);

监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修改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还应提交有关修改情况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