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