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