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被引用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