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