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