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