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四条 集中交收后,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