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 集中交收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留存足额证券和资金。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