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 第三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监管信息包含统计资料,其报送或者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公开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