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拒报或者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拒绝或者妨碍统计检查。

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