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统计调查对象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提交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自查报告。

非现场检查时,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备查资料及其说明或者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