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立即采取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限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监管指标恶化;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恶化;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