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措施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实施机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的下列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限制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