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网络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做好笔录,严格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以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发布事件调…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督促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将网络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视情况向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报。 第二十八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在研发、测试、上线及运维等系统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中国… 第二十九条 妨碍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相关机构和负责人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