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网络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 在事件调查期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和所需的文件、资料,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