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

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

核心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应当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犯罪的网络安全事件,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