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关于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的网络安全通报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总结报告。

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