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商业计划书; 合规管理制度; 产品和服务情况; 产品类客户情况和服务类客户情况;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