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商业计划书;

合规管理制度;

产品和服务情况;

产品类客户情况和服务类客户情况;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