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

证券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或者风险控制负责人发生变更;

持有证券服务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发生变更;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设立或撤销分所或者分支机构;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