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服务机构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